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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修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3條 將釣魚 正式納入水域遊憩活動內

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


基於現況提議增修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
 
原條文
第 3 條    
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,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:
一、游泳、衝浪、潛水。
二、操作乘騎風浪板、滑水板、拖曳傘、水上摩托車、獨木舟、泛舟艇、
    香蕉船、橡皮艇、拖曳浮胎、水上腳踏車、手划船、風箏衝浪、立式
    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。
三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。
 
提議在第一項  增列 釣魚
增修後的內容為
第 3 條    
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,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:
一、游泳、衝浪、潛水、釣魚
二、操作乘騎風浪板、滑水板、拖曳傘、水上摩托車、獨木舟、泛舟艇、
    香蕉船、橡皮艇、拖曳浮胎、水上腳踏車、手划船、風箏衝浪、立式
    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。
三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。
 
 


利益與影響


釣魚活動一直是水域水域遊憩活動中人數最多的,也是參與度最高的活動,
卻一直沒有明文列於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範圍內。
在此提案,希望將”釣魚”活動,正式列入水上管理辦法內。
 
美國眾多的戶外運動中,釣魚始終高居首位。據美國「漁類和野生動物生存服務中心」統計,2001 年從事釣魚活動的人已有 4000 萬名以上,約佔總人口數的20%。
好者,
日本的釣魚人口,則約佔總人口數的20%,
在台灣釣魚人口約佔 8%,而且逐年增長中。
 
基於現實的情形,擬提議增修  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 第3條 將釣魚 正式納入水域遊憩活動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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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2月0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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